法庭战争:辛普森为何被判无罪?

辛普森杀妻案,美国谋杀案,破案,警察

馒头老妖 2012-04-12 19:47

1994年6月13日,一男一女被谋杀于美国洛杉矶西边的布伦特伍德市(Brentwood)一处公寓,受害者分别是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妮可尔•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男招待罗纳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洛杉矶警方到场后,辛普森立刻被怀疑为凶犯,并遭警方传唤。辛普森曾一度驾车逃离加州,在州际公路上狂奔的镜头被电视媒体广泛传播。

辛普森及其前妻。(图:umkc.edu)

辛普森及其前妻。(图:umkc.edu)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两名受害人是情侣关系,案发地点是女受害人居住的公寓,两人均死于非命,颈部、头部有多处刀伤,胳膊上还有抵抗伤。当然,辛普森最终还是被缉拿归案,并于1995年1月24日出庭受审。

检方的“铁证如山”与“梦幻律师团”

在检方看来,他们是胜券在握的,用主诉检察官玛西亚•克拉克(Marcia Clark)的话说,本案可谓是“铁证如山”。这并非夸张,本案中无论是证据数量,还是证据的可信程度,在检方看来,都达到了很高的标准。

检方手中的证据颇多,而他们在审判的最初,就两次公布了手中的证据。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这些证据确实非常有说服力,其中甚至还包括DNA证据:

  • 911接线员的证词:证明案发之前不久,辛普森曾骚扰过前妻及其男友。
  • 从现场起获的血迹:在犯罪现场的后门发现了一处血迹,血迹在门上,四周相当干净。检方称这个血迹保留的比较完整,与被告人辛普森的血液亚型相同,此外还有多处血迹的DNA与被告人的吻合。而在辛普森的野马跑车上,也发现了大量血迹。
  • 辛普森卧室床下的袜子:在这个袜子上约有20处血迹,DNA与辛普森相同。
  • 血鞋印:现场的一枚足迹为12号,与辛普森穿过的一双鞋的类型相同。
  • 血手套: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一只手套,另外一只则在辛普森家附近的路边找到,上面满是血迹——恰好是两位受害人与辛普森三者的血液的混合物,而辛普森的左手中指上有一个新鲜的划伤,能解释现场为何会留有他的血液。
  • 毛发与衣服纤维:警方在现场的一个毡帽中发现了辛普森的毛发,以及他野马跑车地毯的纤维。
现场发现的血手套。(图:AP)

现场发现的血手套。(图:AP)

在检方公布证据后,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辛普森这次肯定难逃一劫。不过辛普森也并非坐以待毙,他斥巨资聘请了号称“梦之队”的9人律师团队,其中除几位大学法学教授外,还有两位专门研究DNA法证学的专家。律师团认为,辛普森受到了警方的陷害,而DNA证据则因为他们“草率的内部程序”而遭到污染。

现场是否被污染?

在辩护中,辩方首先对洛杉矶警察局的取证规范进行了质疑:案发后,犯罪现场没能有效封闭,大批媒体到场,会不会破坏现场?一张照片显示,有一只未戴手套的手拿着装有被害人眼镜、血迹斑斑的信封,这样难道不会污染证据吗?最糟糕的是,警方取到的一个血迹样本,曾被放在塑料袋中,这样完全可能导致细菌滋生而干扰测试。

犯罪现场的血迹。(图:courtTV)

犯罪现场的血迹。(图:courtTV)

另外,洛杉矶验尸官属下的实习调查员安德里亚•马佐拉(Andrea Mazzola)也遭到了辩方的质疑:当时她取证工作非常潦草,例如,有照片显示,她曾将手随意放在一个现场足印上休息,用镊子取地上的血迹时手也很脏,这些都可能导致证据被污染。

袜子和手套上的血迹由何而来?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应属DNA证据本身,检方手中有多达45处的血迹样本,在3个实验室用不同方法分析后,都指向被告人辛普森,仅仅质疑取证不规范,并不足以否定其效力。

在法庭中,检方请来了多位DNA专家出庭作证,这些专家坚称,DNA比对的结果准确无误。但辩方律师却一一指出了他们的漏洞:例如,辩方认为Cellmark实验室曾在1988、1989年两次复核中被查出有检验错误;一位专家则承认自己曾在检测不同血样时忘记更换手套,甚至还曾把其中一个试管中的血液溅在手套上——律师立即指出,这完全可能导致血液样本之间交叉污染,得出错误的结论。

最戏剧性的莫过于对检方的王牌证据——血手套和袜子的质证了。应检方要求,辛普森当庭进行了试戴手套的模拟实验。结果全世界都通过电视看到了:辛普森怎么使劲也戴不进去。而对于那双袜子,辩方的专家证人,知名法证专家李昌钰博士则认为,由于袜子上并未沾上其他来自现场的物质,所以血渍很可能是事后伪造的。

辛普森在现场试戴手套。(图:AP)

辛普森在现场试戴手套。(图:AP)

在庭审中,辩方传召了当时在贝克中心(Parker Center,LAPD总部)给辛普森采血取证的男护士塔诺•帕瑞提斯(Thano Peratis),结合当时的采样单,询问他当时一共抽了辛普森多少血液?帕瑞提斯肯定的回答:“是8毫升”。而根据检方的记录推算,几次DNA检测所消耗掉的血液,加起来只有6.5毫升。辩方追问道,那么,还有1.5毫升血液,跑到哪去了呢?检方推测说,呃,可能帕瑞提斯当时也就随便估计了下,并不是真的抽足了8毫升。这种解释显然不够有力。舒克认为,这1.5毫升血液,也许就被某人用于伪造证据了,这才有了犯罪现场找到的血迹和那双带血的手套。

为了强化这个观点,辩方还指出,在犯罪现场发现的一处血迹中,也被检出微量的EDTA成分。这种成分是一种防止血液变质的保护剂,只会出现在采集的试管中,而不可能出现在现场的新鲜血液中。

福尔曼的证词是否可信?

法庭上的另一个焦点,集中在洛杉矶警局的警探马克•福尔曼(Mark Fuhrman)身上,正是他在现场发现了的血迹和手套。但讯问的重点却并非案情,而是“你有种族倾向吗?你曾用过“nig*er”这个词吗?”福尔曼断然予以否认。但辩方随后却拿出了一盘10年前拍摄的录像带并当庭播放:在那个访谈片段中,福尔曼一连说了41次“nig*er”,法庭顿时一片哗然。别忘了,12名陪审员中有9名正是非洲裔。律师则顺势抛出一个惊人的假设:杀死两名被害人的凶犯另有其人,而福尔曼出于种族歧视,企图陷害无辜的被告人辛普森。

案件的主审法官伊藤。(图:newsramble)

案件的主审法官伊藤。(图:newsramble)

在这个问题上,伊藤法官(Lance Ito)指示陪审团:“如果证人有意就某个证词的实质部分加以隐瞒,那么他证词的其他部分就无法让人相信。”也就是说,本案的两大关键证据:血手套和袜子,都是由福尔曼发现的,所以陪审团可以拒绝采信他在这两点上的证词。

合理的怀疑?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在本案中,由于受害者曾与毒品有染,所以辩方根据上述的理由,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合理的怀疑:毒品贩子杀害了被害人,福尔曼则利用血样送检前的几个小时,偷偷的用这1.5毫升被告人的血样伪造了证据,从而嫁祸被告人辛普森。对此,检方虽然无比愤慨,却也无力将其彻底排除。有媒体戏言,这场对辛普森的审判,被告人似乎却变成了福尔曼。

在本案辩护律师亚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的书中,他这样推测当时陪审团的心理:1.他们相信警察在取证过程中有所欺瞒;2.警方很可能将血液涂抹在了现场;3.手套和袜子很可能是福尔曼伪造的。因此,陪审团认为警方有可能在刻意构陷一名罪犯,所以他们拒绝对辛普森定罪。

辛普森登上时代周刊。(图:Wiki)

辛普森登上时代周刊。(图:Wiki)

1995年10月3日,全美国都在紧张的等待在电视机前。据悉,在裁决最终公布这半小时内,长途电话数下降了58%,人们甚至推迟了洗澡时间——全国居民用水量有所下降。在裁决公布前15分钟,匹萨连锁店的外卖的生意巨增,而在判决公布的5分钟时间里,全美甚至都没有下一个匹萨订单。

终于,陪审团宣布了一致决定:辛普森无罪。这场耗时9个月、产生了5万页庭审记录的世纪大审判,总算是落幕了。

辛普森被立即释放,但在不久后的民事诉讼中却被判败诉,必须向两位死者的家属赔偿共三千多万美元。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庭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胜出,这与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不同。

2007年,尽管被害人家属一致反对,辛普森还是出版了一本小说,《假如我真的做了》(If I Did It),详细描述了如果自己真是凶犯,当初是如何如何作案的。当然,辛普森的律师特别强调了一句:“本文纯属虚构。”(purely hypothetical)

了解更多:

[1] 《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件批判美国司法体系,亚伦•德肖维茨 著,高忠义、侯荷婷 译,法律出版社
[2] The Trial of O. J. Simpson: The Incriminating Evidence
[3] TruTV-O. J. SIMP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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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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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2012-04-12 19:49 草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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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2012-04-12 19:57 不想当裁缝的司机
    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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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楼
    2012-04-12 20:00 东风谷早苗
    没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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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楼
    2012-04-12 20:00 Happinase
    貌似很多人把这个案件作为有钱人操纵法庭的例子...不过看了觉得问题还是检方取证不规范(如果确实不是构陷)。不过确实换一个请不起那么牛逼的律师的人很有可能就死啦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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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楼
    2012-04-12 20:01 我是法医 法医病理硕士ψ
    觉得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要求和优势证据的民事证据要求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认知规律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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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楼
    2012-04-12 20:03 宇宙COSMOS
    世纪奇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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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楼
    2012-04-12 20:03 applc
    哎 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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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楼
    2012-04-12 20:07 MrHaoHao
    认真研究一遍此案,会让人理解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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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楼
    2012-04-12 20:14 TI佬
    正义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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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楼
    2012-04-12 20:17 若怡
    程序正义很重要,中国可能还没有很理解,但是对于米国人自己,本应该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因为觉得胜券在握,多此一举只能给自己惨痛的代价。但是,我们该想到,程序正义最终是否会和实体正义相背离?怎样能二者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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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楼
    2012-04-12 20:23 欲将沉醉换悲凉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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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楼
    2012-04-12 20:29 dextran
    预告好久的辛普森案~先回复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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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楼
    2012-04-12 20:38 馒头老妖 有机化学博士生,法学学士ψ
    引用@若怡 的话:程序正义很重要,中国可能还没有很理解,但是对于米国人自己,本应该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因为觉得胜券在握,多此一举只能给自己惨痛的代价。但是,我们该想到,程序正义最终是否会和实体正义相背离?怎样能二者共生?
    个人认为,从理论上说,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当然是实体正义。
    但从实际上看,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是一句废话,因为它永远也不会有保障。
    从趋势看,包括本案之后的影响,各国司法机关都越发看重侦查中的标准化操作,力求不犯忘记换手套之类低级错误,从而确保程序正义,间接的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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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楼
    2012-04-12 20:38 一指禅君
    哎....杀不到花只能前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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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楼
    2012-04-12 20:40 dextran
    嗯,记得那个手套,检方对于手套戴不进去的解释是:沾了血之后变小了= =
    囧,那是皮手套啊,不是羊毛衫会缩水的好么?感觉风中凌乱了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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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楼
    2012-04-12 20:44 we_cry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ψ
    Did he really d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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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楼
    2012-04-12 20:45 danvil
    哈哈。我要是辛普森。我会庆幸我没有生在我现在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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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楼
    2012-04-12 20:50 老G 法医学学士ψ
    像教科书一样百看不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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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楼
    2012-04-12 20:52 翻墙器
    话说苦逼的辛普森写完那本小说最后被法院把版权判给受害者家属鸟
    http://ent.sina.com.cn/x/2007-03-15/10211479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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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楼
    2012-04-12 21:03 默默无闻
    学习了 种族歧视那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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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楼
    2012-04-12 21:04 Happinase
    引用@若怡 的话:程序正义很重要,中国可能还没有很理解,但是对于米国人自己,本应该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因为觉得胜券在握,多此一举只能给自己惨痛的代价。但是,我们该想到,程序正义最终是否会和实体正义相背离?怎样能二者共生?
    少数时候会背离,但程序正义最终还是为了实体正义,应该说背离是较少数情况。如果不坚持程序正义会给强权很多可乘之机,典型表现就是中国,不太注重程序正义最终实体正义嘛就是这样。可能没有真正的完全之策,所以,还是选择重视程序正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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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楼
    2012-04-12 21:09 fuzzy
    也不排除某些人觉得证据不够足,自己加了一些进去,结果被戳穿。咱们那些“铁案”恐怕也没有几个能经得起程序正义检查的。没有程序正义就警察可以为所欲为,哎,都快扯到薄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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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楼
    2012-04-12 21:12 rocufo1986
    要是在天朝他早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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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楼
    2012-04-12 21:13 若怡
    引用@Happinase 的话:少数时候会背离,但程序正义最终还是为了实体正义,应该说背离是较少数情况。如果不坚持程序正义会给强权很多可乘之机,典型表现就是中国,不太注重程序正义最终实体正义嘛就是这样。可能没有真正的完全之策,所以,还是选择重视程序正义吧。
    这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可以说是是互相配合吧。中国其实立法不能说很完善,但是法律中的正义,尤其是程序正义的重视度还是有的,只是,执法和司法出了问题。或许,这就是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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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楼
    2012-04-12 21:16 罗网乾坤
    个人认为,手套戴不进去有可能是手变大了,实施起来也很简单--手肿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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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楼
    2012-04-12 21:18 若怡
    引用@馒头老妖 的话:个人认为,从理论上说,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当然是实体正义。
    但从实际上看,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是一句废话,因为它永远也不会有保障。
    从趋势看,包括本案之后的影响,各国司法机关都越发看重侦查中的标准化操作,力求不犯忘记换手套之类低级错误,从而确保程序正义,间接的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体现。
    那,被杀害的妻子是不是就成了程序正义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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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楼
    2012-04-12 21:22 池州陆志青
    记得csi里面就有这一集,老g的团队遇到了辛普森的陪审团,发现了大批错误,包括老g的师傅都在对方那边。。不过csi里面老g最终还是剩了。也算美版的大团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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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楼
    2012-04-12 21:24 晨曦语
    引用@rocufo1986 的话:要是在天朝他早死了。
    在天朝他P事没有
    能拿出几千万美元的人,在天朝弄死个人算多大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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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楼
    2012-04-12 21:34 大浪
    其实还是认为他有罪。。。。but never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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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楼
    2012-04-12 21:36 DetectiveKING
    虽然很多人都相信他是凶手,但法律无法判定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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