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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比特人》里的法律学:为什么矮人领袖只能是索林?

《霍比特人之五军之战》是一部在任何时间看都十分精彩的故事,用魔兽争霸视角看,这是一个人族联合暗夜精灵大战不死族和半兽人的故事。在影迷们仍然在津津乐道电影带给我们的震撼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霍比特人》里有些地方,我们看起来会有些……别扭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充斥着电影里的所有桥段,我们不妨删繁就简,从矮人王索林的故事谈起:

为什么德瓦尔不能取代索林?

恶龙史矛革死后,矮人部落的国王索林·橡木盾重新占领孤山,并得到了恶龙留下的大量宝藏。很快,索林就在金钱中迷失了自己,甚至为了寻找失落的阿肯钻石,索林甚至试图杀掉自己的同伴——霍比特人比尔博。当然,这一有违“公义”的举动当然遭到了所有属下的反对。这些下属尽管没有明显言语上的对抗,但在行为上,一些矮人已经开始动手阻拦索林杀掉比尔博,而另一些人就已经开始准备绳子放比尔博逃走了。显然,法不治众,索林并不能拿其他矮人怎么样。

紧接着人族、暗夜同不死族的战役在孤山上打响,面对自己的兄弟多恩在孤山外被包围,索林脑子里依然是如何转移孤山的宝藏,而对外面的战役漠不关心。这一犯众怒的举动终于随着一场对话爆发了。索林的亲属德瓦林几番劝阻,但索林依旧不为所动。最终,索林完成了对自己的救赎,打开城堡增援多恩,并联合人族暗夜,打赢了五军之战。

索林· 橡木盾是《霍比特人》里矮人的首领。他一度在金银财宝中迷失了自己,但这时其他的矮人们并没有选择废除已经失去领导能力的索林的统治地位,最后是索林自己完成了自我救赎。图片来源:《霍比特人》

由此我们或许会产生两个问题:

1、为什么在敌军已经兵临孤山、而索林已经犯众怒的前提下,他的矮人属下没有选择将索林软禁起来?或者属下直接将索林杀掉,自己带其他部下增援多恩?

2、如果是中国人拍摄霍比特人,按照“正常”的剧情推演,我们能不能等到索林自我救赎的完成?

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就不得不从中西方的法律(亦或是正义)观念谈起了。

两种法律观念

出生于十九世纪的马克思韦伯无疑是对二十世纪影响最为深远的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大家。在他看来,人类历史上所有形式的统治都源于民众无条件的服从。这种服从的前提便在于民政对自己统治合法性的认可。换句话说,只要这点成立,那么人类政治历史上任何稳定的、成功的政治形态,都是合法的。

由此他将合法政体分成了三种形态。

第一个是传统型,也就是通过某种习惯取得自身合法性的政权。如电影中索林·橡木盾的合法性就来源于自己的父亲索恩。这种合法性的特点往往基于某种习惯,或者某种程序。换句话说,之所以索林是矮人部落的领袖而德瓦林不是,原因就在于索林是索恩亲生的。这种统治类型一定会伴随某种特定的程序,如中国古代的禅让,或君主制最为常见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为啥索林是矮人的领袖?因为他是索恩亲生的;为啥之前索恩是矮人的领袖?因为他是索尔亲生的……这种桥段,听起来有些熟悉?图片来源:《霍比特人》

第二种合法政体的形态叫为卡里斯马型,也叫魅力型统治。卡里斯马的说法源于基督教,主要指代具有非凡魅力的领袖。这类领袖我们在电影中也可以看到,如人族部落的领袖神箭手巴德,便是通过击杀恶龙,完成了长湖镇居民对他的遵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历史上一些在当时极富人格魅力的统治者,便是这种类型的典范。

魅力型统治往往伴随两个问题,其一是领袖魅力能否长期存续。借用电影里的桥段便是:假如神箭手巴德带领长湖镇居民占领孤山,但自己迷失在宝藏中的话,那么他将不再配做长湖镇的领袖,统治合法性便会瞬间丧失;第二个另一个则是魅力型统治本身和传统型统治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包含了“形式”和“实质”的冲突,我们下文还会谈到。

第三种合法政体称为法理型统治,即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由国家全体制定的某种程序上的规则。如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只要获得了51%的支持票,就可以成为国家的总统,而不管其他49%的公民如何反对。当然,在韦伯看来,这种合法性是最符合历史潮流的合法性类型,也是今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政权合法性的统治类型。

如果我们将上述三种合法性做出一个分类,可以看到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代表着一类合法性。这类合法性在往往遵循某种形式上的标准,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形式合法性(legality),在这类标准下,只要统治者是基于某种大家明示或默认的规则,那政权就是合法的,谁也不能取代。

而魅力型统治则不然。在这里,当一个人或组织拥有了某种魅力,那么这类组织只要长期稳定存在,那么他就是合法的。也就意味着它的产生并不基于某种程序,而在于统治者各种各样的魅力。这种合法性我们也有一个名词,称它为“正当性”(legitimacy),也有人称它为实质合法性

回到电影,当这两种合法性发生冲突时,对它的取舍便成了这类题材电影主题。

即便索林已经在 金银财宝里迷失了自我,失去了成为统治者的“正当性”,但他的统治对其他矮人来说仍然具有“形式合法性”(他老爹是索恩)。所以,其他的矮人并不会想要去推翻索林取而代之。图片来源:《霍比特人》

在《霍比特人》中,编剧明显是站在形式合法性这边的,这或许是欧洲数百年来法律观念的传统。因此在电影中,我们也看到了诸如副镇长艾福德这样尽管贪生怕死,但没有人能拿他怎么样的配角。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了程序,也就没有了权利。

可这个问题在中国,就没那么简单了。

“形式”与“实质”合法性的选择

我们不妨从公元前1046年讲起。其时,商朝已经走到了自己王朝的尾声,商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帝辛实在不争气,史书说他残忍好武,荒淫无道。当时全国大大小小的诸侯都被整的无法生存,这个时候,陕西岐山一个叫姬发的首领,带领全国的诸侯打进了帝辛老家朝歌,帝辛自杀身亡。姬发则成为了历史上著名的周武王。

在当时的君臣伦理下,姬发显然要为自己推翻帝辛,建立周朝做出合法性论证,否则臣子犯上作乱的口子一旦打开,周朝离灭亡也就不远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姬发主要做了两件事:第一件是尽可能的污名帝辛,首先将他的名字称为“纣王”;第二件则是在当时君臣伦理的传统型合法性的外衣之下,提出了另外一重对合法性判断的“正当性”标准,也就是法律史上著名的“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的逻辑基本是这样的,国家的领导人是天子,是天帝派他来管理人间的一切,所以作为普通人,当然要遵守天子的主张。但是,天帝对他派来的儿子也是有KPI考核的,当他不满意这个儿子表现的时候,天帝就需要再找一个更加有“德”的人推翻这个天子,重新打理人间事物。

因此,当齐宣王问孟子:“武王伐纣……是臣子杀了君主吗?”孟子回答说:“杀害有道德的人的人被称为贼子,杀害义士被称为残暴,做出这两件事情的人就被称为匹夫,所以我就没听过弑君的故事,就听说过人们杀了一个叫纣的匹夫,杀掉他那也叫事。”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图片来源:《封神演义》

中西方在“合法性”上的差异

在国家合法性问题上,中国自古就有两个标准。一个是通过传统的形式合法的标准,另一种是当通过传统的合法性标准不能满足人们预期的时候,就一定要有一个人站出来,推翻它的合法性。对这种观念的描述最精妙的,其实是小说《水浒传》中李逵的那番话:“你的皇帝姓宋,我的哥哥也姓宋。你做的皇帝,偏我哥哥做不得皇帝?” 不难看到,后一种合法性至少在效力上,要比前者高多了。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所有改朝换代时,各路起义军、贵族的首选口号。

而在民间,这种观念则演化成了另外一种形态:追求实体正义,漠视程序。

因此在我们国家的文学作品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执法者为求目的,甚至经常去欺诈嫌疑人以求“公正”的例子。而这些林林总总的例子,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成为了我国的编剧在设计剧情时的灵感来源。说回电影,显然,在这些例子熏陶下的编剧本,是不会让索林等到自我救赎的那天的,德瓦林有上百种成套的理由去取代索林,这个坎儿,是编剧极难跨越的。

这或许就是中国无法拍出《霍比特人》里那些桥段的原因。(编辑:Jerrusalem)

The End

发布于2015-11-04, 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果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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