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岐/翻译)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运用十分广泛,并且毫无减缓迹象。里约奥运会的运动员们正因此大量退赛。玛利亚·莎拉波娃(Maria Sharapova)因被查出米曲肼(meldonium)阳性而禁赛两年;一支罗马尼亚皮艇队未能通过药物测试,在进一步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他们也被取消参赛资格;国际奥委会宣布他们可能会对多达31名运动员实施禁赛,因为他们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采集的样本在后来重新检测时发现被禁药物。如果这一趋势继续下去,里约奥运会可能会成为近些年来最少代表团参加的一届奥运。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和国际田联(IAAF)因俄罗斯田径代表队系统性使用兴奋剂,前所未有地禁止其整个队伍参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运动员是否意识到自己曾服过禁药,他们都被认为是有罪的。
然而,尽管反兴奋剂的工作持续进行,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却仍在继续,在职业体育中如此根深蒂固:无论对使用兴奋剂的制裁多么严厉,都不能彻底消除它。
研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的科学家们指出了一系列它持续存在的原因,其中很多都可被总结为运动员在职业体育中所面临的“收益矩阵”。简单来说,使用兴奋剂所获得的名次、金钱、纪录、名声等收益,一直超过被发现并受到惩罚、以及伤害自己身体等使用兴奋剂所带来的风险。
很多运动员认为冒险是值得的,进而持续地用未来的健康问题来换取短期的竞争优势。职业体育系统用奖项、金钱和头版头条来激励运动员打破纪录,表现得更好。同时,对于要在最高水平层次竞争的运动员来说,逃离这一收益矩阵会异常困难。实证数据指出,运动员经常因极端心理压力而使用兴奋剂:他们认为自己别无选择。举例来说,一名曾效力于费斯蒂那车队,在1998年被查出红细胞生成素阳性的前瑞士职业自行车运动员亚力克斯·楚勒(Alex Zülle)说:
谁都知道整个主车群都在服药,而我面临选择:要不我就屈服,跟随这一趋势;要不我就打包回家,重拾我画画的旧日职业。我后悔自己撒谎,但我别无选择。
所以,尽管理论上选择不使用兴奋剂是可能的,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对于运动员来说,选择放弃服药可能代价惨重,它代表你放弃自己的竞争力,甚至退出此行业。尽管“别无选择”这一说法有些夸张,但对于数十年来将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专注于在自己运动领域取得高成就的运动员来说,退出或在更低水平层次竞赛看起来可能甚至不是一个可选项。
1995年环法自行车赛,费斯蒂那车队的选手理查德·维克兰(Richard Virenque)。图片来源:Anders/Flickr
最重要的,兴奋剂的长期存在——不管是个人单独使用,还是全队使用(作为兴奋剂系统使用程序的一部分)——意味着当今的整个职业运动几乎不可能保持纯洁。很多运动员已经沦落为这个系统的试验品。
还有什么能做的呢?
一个听起来简单的解决方案是将兴奋剂合法化,使其成为体育运动的一部分。哲学家、生物伦理学家朱利安·萨乌雷斯古(Julian Savulescu)曾提出此建议,附以在医学控制可控条件下使用的限制条款。只要兴奋剂药物是“安全的”,运动员便可采用,而安全的标准“应设定在我们允许运动员作为个人可承担的风险水平线上”。
这能解决在体育运动中广泛使用兴奋剂的问题吗?我不这么认为。
隐秘性在任何场景中都是获得成就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部分,如果兴奋剂被合法化,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秘密地使用”仍然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这是一个博弈论问题的经典例子——其他的选择分别是“公开地使用”、“秘密地不使用”和“公开地不使用”。只要职业体育的收益矩阵不做改变,取消兴奋剂的禁令就不会导致医学监督下兴奋剂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引向兴奋剂使用的双层系统: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运动员仍会秘密地继续使用危险的兴奋药物。
我认为,能使职业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方式,是改变支持这一行业的财务矩阵。
该如何做呢?我们可以从运动员不应作为使用兴奋剂唯一责任人的想法入手。实践中,这意味着改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运动员的严格责任系统。为了实现这点,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利益相关者,来知道每个队、每个运动员或每项运动的利益相关者是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可以要求每个队或运动员及他们的随行人员提交经典组织架构图一类的图表,来呈现谁向谁汇报,谁付钱给谁,以及谁帮谁做决策。
下一步是将责任分配给相应的利益相关者。这里,我们认为通过分析得出的对该“组织”拥有最大权力的人,应该为其手下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负有个人责任。在一些情况下,该机构本身应负有共同责任。当然,我们认为尽管运动员是在胁迫或压力下服药,他仍应对自己行为负有相当的责任。所以在兴奋剂检测中呈阳性的运动员仍应在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赛。
把责任归于对运动员、随行人员或运动队拥有掌控权的人,这是现实可行的:因为在其他领域中,有类似的规定或法律可供我们参照。例如,在2001年安然(Enron)丑闻(一家美国大型企业就其财务状况撒谎)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使上市公司的高管对其公司内任何人员做出的有关该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负有个人责任。将之运用于体育运动行业,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队的任何一个成员,随从人员或运动员违反了兴奋剂相关规则,就会有法规使该队的拥有者、该运动员(在他或她位于组织架构上层的情况下)、甚至赞助企业中负责赞助合同的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例如,使他们付出一大笔罚款)。法规中罚款数额、逃避诉讼和寻找替罪羊等重要的细节则需要进一步商讨。
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远未结束。在医学管控条件下将安全兴奋剂合法化也阻止不了运动员暗中使用危险的兴奋药物。我们能想到唯一可行的方案,是扩大对有咎之人的搜查范围,这不是给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脱罪,而是要认识到,管控这一收益矩阵的人对体育运动的腐败至少负有和运动员同等的责任。
题图来源:Anders/Flickr
(编辑: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