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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合法的酷刑?

最近,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对某些犯罪实施鞭刑惩罚,有人认为这样的刑罚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只有三种形式的刑罚:剥夺一定数额财产,剥夺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包括终身监禁),剥夺生命(死刑)。而这位代表所提出的鞭刑,实际上属于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唾弃的酷刑,或称肉刑。

什么是酷刑

关于酷刑,有很多种定义,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1988年起在我国生效)中,用了一个概括性的表达:

“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在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所谓酷刑,即是以单纯追求被刑罚者身体、精神上的剧烈痛苦为目标的刑罚方式,至于是否造成永久性的伤痕、残疾,并不影响其成立。也就是说,我国古代的“长枷号令”、“游街示众”等行为,在今天同样是被认为属于酷刑的一种。

而该定义否定了酷刑的正当性,即无论某人做了什么罪恶滔天的事,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影响,也不论他嘴里有什么生死攸关的重要情报,作为司法机关,都不允许以国家或正义的名义,将野蛮的刑罚加诸其身。

历史上的酷刑

在历史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对犯罪人进行肉体伤害的惩罚措施。这一方面产生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思想,另一方面也源自对于作为“人”的权益的漠视。

我国古代,在夏、西周时期就有了“五刑”,其中除死刑外,“墨”(脸部纹上特定字符)、“劓”(切除鼻子)、“剕”(砍掉一只脚)、“宫”(切除外生殖器)都是永久性损害生理机能、带来巨大痛苦的手段。

实际上,汉、唐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了这样做太残忍,开始改用新的“五刑”,即用“流”(放逐边远、艰苦地区)和“笞”“杖”(用鞭子或木棍击打背部、臀部)替代那些切割肢体的刑罚。当然,这依然还会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但已经不再追求不可逆的身体伤害了。


影视剧中的杖责

对此,《史记》中曾记载了一个典故“缇萦救父”:小姑娘缇萦,为了救即将被处以肉刑的父亲,上书皇帝求情,其中写到:“妾切痛死者不可复身,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我痛惜那些被处死者不能再生,被处肉刑者也不能再把破坏的肢体恢复,虽然想要改过自新,也不再有机会了)。皇帝看后很感动,就下令废除了上述残酷的刑罚。

可以看出,我们的祖先,同样也是反思过残酷的刑罚的:在带来巨大的伤害与痛苦的同时,肉刑也断绝了被刑罚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在道德层面违反了“仁”的要求,应该予以摈弃。

在世界其他国家,历史上也有许多千奇百怪的酷刑,特别是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电影《勇敢的心》中华莱士的遭遇就是一个真实的写照。即便是在司法相对较先进的美国,立国之初也还存在“坐木杠”的刑罚。然而,到20世纪初,各国便纷纷修法,承认哪怕是罪大恶极的人,依然同样拥有最基本的尊严和健康权,将这些有违人道的惩罚措施,从法律中永久性的剔除出去,从而走向了司法文明。

在哪还有酷刑?

在今天的世界上,合法的酷刑已经是非常少见了。最常见的酷刑是鞭打(使用鞭子或棍子),目前还在采用鞭刑的国家和地区,大概还有近20个,其中较为我们熟悉的有伊朗、马来西亚、沙特、新加坡、阿富汗等国家。而这些国家中,能引发世界性关注的,又以新加坡和伊朗为最。

在伊朗,对于小偷小摸、伤风败俗(比如未按照当地传统戴上头巾与面纱,或是穿西服并戴上了领结)、酗酒、未婚男女私自接触等等行为都可以处以鞭刑,受刑对象不分男女老少,而且往往是公开进行,更增强了受刑者的羞辱感。

新加坡原先是仅对性侵、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处以鞭刑,但1966年,李光耀提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太轻,监督起来又太浪费司法资源,故制定了《破坏法》,对在公共场合惹是生非、在墙上乱涂乱画、外国人非法滞留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样也处以鞭刑。

该国受鞭刑者为数众多:2009年达到4228人,2010年为3170人,2011年为2318人;虽然受刑者仅限于50周岁以下的男性,但实际执行率依然高达98%以上。同时,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于感化院中的少年儿童、军队中的士兵,如果违反纪律的,也可加以鞭打的处罚,但程度显然要比鞭刑轻得多。

1993年,美国公民迈克尔·费(Michael P. Fay)因为乱涂乱画和盗窃(顺手牵羊了几个类似“禁止吸烟”的小告示牌)而被判处鞭刑4下,惹得美国参议院通过决议,要求政府努力阻止刑罚实施,甚至连克林顿总统都亲自过问,但最终还是被执行了两下鞭刑,此事曾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严重关注。

鞭刑的痛苦不难想象,皮开肉绽的滋味总是不好受的。然而,伊朗等国的“截肢”要比鞭刑还要残酷。

在伊朗、也门、沙特阿拉伯、苏丹等国家,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严重的犯罪,比如盗窃、抢夺等行为可处以砍掉右手或右手全部手指的刑罚。而对于那些更恶劣的行为,比如拦路抢劫,则可以处“交叉截肢”(Cross amputation)的惩罚,即同时砍掉受刑者的右手和左脚。2008年,联合国难民署(UNHCR)通报了5人因抢劫、拒捕而被交叉截肢的新闻;2011年,又有6人因为类似罪名被处以这种刑罚。

酷刑可以防止犯罪吗?

刑罚的意义,在于惩治犯罪行为,同时防止犯罪行为再发生。对于前者,酷刑缺乏正当性的依据,犯罪的人依然还是人类,具有不可剥夺的尊严,即便是处以死刑也必须符合人道、文明的要求。

对于后者,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效果,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然而,当野蛮的暴力披上了正义的外衣,就很容易在公众心中滋生出对暴力的恐惧、依赖甚至迷信,给整个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名窃贼在伊朗被切除手指。

同时,就像缇萦所说的那样,所有受过酷刑的人,都会在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影响,包括剧烈痛苦的记忆、严重的耻辱感和对社会的刻骨仇恨;同时,酷刑也给他们被打上了永久性的标记,让他们难以回归正常生活;这些暴戾的情绪都可能促使更多的犯罪发生,并且恶性程度往往会远远超过之前的小偷小摸、乱涂乱画等犯罪。这样的结果,恰好和酷刑所要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

“罪刑相当”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对犯罪者的处罚力度,应当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上述国家的酷刑中,很多是针对轻微的滋扰行为。轻罪重罚,让刑罚的严酷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完全失衡,刑法变成了恐吓民众与宣示威权的工具,损害的正是其努力维护的司法尊严,也破坏了司法的正当性基础,长期来看可谓是得不偿失。

另外,没有哪个法官,敢确保自己所裁定的每一起案件都不会出错。对于被错误监禁的人而言,经济上的赔偿或许还能部分纠正错误;而酷刑所带来的肢体上的伤害,却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总之,酷刑是人类法制史上早已被淘汰的东西,不过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一起更加卑劣的公开犯罪,和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再想把它重新捡起来用,实在是对法治化进程的嘲讽。

The End

发布于2013-02-06, 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果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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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老妖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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