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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te:堕胎应该设定时限吗?

女权主义者认为人工流产是女性的当然权利,在支持堕胎者与反对方寻求妥协的过程中,争点在于孕中期堕胎是否合法,但实际上支持者认为即使是妊娠晚期人流也属于生育自由。

两名生育自由领导者Steph Herold和Susan Yanow最近宣称,女性并无义务尽早决定是否堕胎,她们只需决定何时对于自己来说是最合适的即可,无论是在怀孕的哪一个时期都一样。有些温和的支持者则认为怀孕5个月后(胎儿基本成形)就不适宜堕胎;而“英国孕期咨询服务”的执行主席Ann Furedi认为根本不存在人流的时机问题,任何时候堕胎都是女性的自由:怀孕18周和28周之间有何道德上的分别?于后者堕胎何以就“更错一些”?要不支持、要不反对堕胎,不存在折中说。

而在现实中,费城的一个大陪审团才刚刚控告一名当地医生无视法律,未考虑胎龄就为妊娠晚期(24周以上)女性堕胎,“杀死”了已经成形的胎儿(有些胎儿已经有了可见的脊柱,身长30-40厘米),并导致一名女性死亡。陪审团指控他谋杀7名婴儿、导致其他2名婴儿死亡并违反宾州堕胎法案施行33例怀孕24周以上的堕胎手术。案件中传达出一些信息:24周是否就是堕胎时限?这一时限是否侵害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问题很难解决,那些怀孕晚期的妇女来到医院后,医生能做出的只有“流”还是“不流”两种选择。

刊物:slate网站1月20日
导读者:daiwq
原文: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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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01-26, 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果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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