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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扎菲的逮捕令:形式大于意义

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以下简称ICC)经过1个多月的讨论,决定以反人类罪对利比亚现任领导人卡扎菲、其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塞努希签发逮捕令。这是自苏丹总统巴希尔之后,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对现任国家元首发布逮捕令。ICC与我们经常听到的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不同,也并非隶属于联合国,那么它又如何行使权利呢?

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时间回溯至1948年,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后,联合国开始意识到需要有一个常设、中立的法院,让像犯有种族灭绝、反人类等暴行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联合国最初希望建立一个处理种族灭绝罪行的国际法院,但由于冷战局面快速形成,这个想法最终石沉大海。

然而,严酷的现实无法阻止寻求正义的脚步,在多位国际法专家、国家元首的支持下,联合国最终于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会议上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罗马规约》),并于2002年正式生效,以此为基础在风景优美的荷兰海牙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到今年底,将有116个国家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34个国家签署但未批准规约,43个联合国成员国既未签署又未批准规约。

从探讨成立这样一个审判国际暴行的常设刑事法院之始,ICC的目的就非常明确:为了国际正义得到尊重,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经过了二战的苦难,人类原本以为,集体灭绝、集中营、大屠杀等惨绝人寰的事件不会再次重演,但在战后,类似暴行一再发生——人类的残暴似乎是没有极限的。

这些事件都令国际社会迫切要求成立一个足以惩罚这类罪行、使得意欲做出此类暴行的组织者、煽动者受到威慑的司法机构;同时,海牙国际法院只处理国家间事件,没有以个人为责任对象的审判机构,这也是国际法体系的重大缺失。此外,帮助结束冲突、弥补特设法院的不足、吓阻未来罪犯也是ICC的重要目的。

ICC的设立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以法律规范和程序来解决危害人类的罪行的重要成果。应当指出的是,未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提出的理由大多并不是不尊重规约精神,而是认为规约本身存在不足,或规约对国内主权有所影响,又或是国内法未做好接受规约的准备。

只审判个人,不设死刑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为《罗马规约》,根据规约规定,其本身为独立的国际法人,经费由各缔约国承担,不需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即可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其他签订了特别条约的国家境内(比如同意接受ICC管辖的科特迪瓦)行使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规约明确规定了ICC管辖权和国内管辖权呈互补关系,这意味着只有在国内法院本身不能够或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ICC才能行使管辖权。ICC无意取代国内法院的权力,但有时一国的法院体制可能会崩溃而停止运作,有些政府可能会宽容或本身参与某种暴行,或者司法部门不愿意起诉权势显赫的人。

在管辖事项方面,规约规定了ICC能且仅能管辖的四类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由于目前对“侵略”还无法定义,因此实际上ICC可以管辖的只有前三类犯罪)。同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ICC也只能管辖规约生效后发生的犯罪。此外,在规约第25条明确规定,ICC只审判个人,而不是国家。

最后,罗马规约吸收各国刑事法律精义,制定了相当严谨的审判程序,以求最大限度地在程序和实体上公正审判。而作为审判核心的18名法官均由缔约国2/3多数由各国最高法院任职法官中选出,法院工作接受缔约国监督。值得提出的是,规约没有规定死刑,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

没有警察权,执行难

国际刑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介入了7起案件(目前4项调查、3项预审),其中两次发出对在任国家元首的逮捕令。(ICC曾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ICC在处理以上四类犯罪时,和我们熟悉的国内司法程序一样,也是先由检察官提出诉请,法院审查通过后,发出逮捕令逮捕嫌疑人进行审判。不过由于制度上的一些不完善,所以在逮捕令发布后,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如果嫌疑人所在国家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话,那么ICC的检察官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独立调查。而案件的调查也通常需要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申请才可以进行介入。更严重的问题是,根据规约,ICC没有警察权,具体逮捕行动只能由缔约国或嫌疑人所处国同意后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所以,就会出现尽管嫌疑人被通缉,仍然“逍遥法外”的情况。

卡扎菲等人此次遭受的逮捕令,ICC也是依据安理会提交的申请(2.26,1970号决议)进行介入的。5月16日,ICC检察官奥坎波(Luis Moreno-Ocampo,也是控告巴希尔的检察官)提出诉请,6月27日ICC以危害人类罪发出了逮捕令,十分迅速。同时,由于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并不承认逮捕令的合法性,所以“执行难”问题也依旧存在。

不过,逮捕令签发本身就是一个信号:不论何时,正义应当得到伸张,不论何人,犯罪即应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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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发布于2011-07-04, 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果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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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us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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