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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尸体语言解读“村官浮尸案”

10月30日以来,有网贴爆料[1],湖南省新化县佛光村党支部书记游济安疑遭殴打后抛尸,而尸体数天后在资江中被发现。在本案中,死者究竟是生前溺死还是死后抛尸,以及死者身上的损伤同死亡的关系成了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警方的初步尸检认为游济安死于生前溺水,但此结论遭到了家属的质疑。近期,有关方面将会组织二次尸检。在二次尸检中,法医应该关注哪些问题?又如何可以从尸检结果中“读”出真相呢?下面,果壳网就对溺水的一些特征,以及尸检中可能出现的名词和情况,对溺水的“尸体语言”进行简单解读。

解读溺水“尸体语言”

不会游泳的人在落水后往往本能地呼吸和挣扎,将大量溺液吸入呼吸道,一方面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全身各组织器官严重缺氧,另一方面溺液通过肺毛细血管进入血液,引起溶血和心脏负荷增加,最终使人死于窒息和循环衰竭。也正是由于水的作用,溺死者在尸体特征上的表现明显不同于其他的机械性窒息。

由于水温远低于体温,所以溺死尸体的尸温比室温环境中下降得更快,通过尸温推断溺死者的死亡时间时,法医也往往适当缩短计算时间。由于落水者在冷水中剧烈挣扎,溺死尸体的尸斑分布不明显,但冷水刺激会加速尸僵的形成。

生前落水后,由于呼吸作用,冷水大量进入呼吸道,刺激呼吸道粘膜分泌大量富含粘蛋白的粘液,这些粘液连同溺液、空气混合在一起,在呼吸道内形成大量的白色泡沫,并随呼气运动排出呼吸道,在口、鼻孔周围形成蘑菇样的白色泡沫。这被称为蕈(xùn)样泡沫( 点击查看蕈样泡沫图示 ,可能会引起不适。 ),它表明当事人落水时仍有自主呼吸,是判断生前落水的重要依据。此外,溺死者手中和指甲中的异物也可以证明死者生前曾剧烈挣扎。

生前溺水者的体内特征

除了体表特征外,溺水者生前吞入的溺液和剧烈的咳嗽也会导致内部器官产生许多无法伪造的尸体特征。溺死者在溺水时会吞入大量的溺液,这些溺液会充满上呼吸道,甚至会到达消化道中。

当溺液进入肺部后,肺的通气和换气功能受限,各级呼吸道内的大量泡沫使得呼吸变得极为困难,此时肺泡腔内含有大量溺液和组织渗出液,同时部分肺组织内二氧化碳潴留,形成肺气肿。尸检时可见双肺体积明显增大,重量增加,肺表面有肋骨的压迹,边缘钝圆,触之有揉面感。肺脏表面颜色浅淡,光泽感增强,整体呈浅灰色,其中夹杂着淡红色的出血斑块,即“溺死斑”。

除了肺部外,溺液还会通过肺部的毛细血管进入血液,进而随血液通过肺静脉回流到左心房和左心室,导致溺死者左、右心腔内的血液成分有所不同。同时,溺水导致的缺氧会使交感神经兴奋,脾脏收缩,将血液排出以增加携氧能力,供全身各重要器官使用。此时,表现为脾脏收缩,包膜皱缩,呈高度贫血状态,而肝脏淤血明显。其他各器官均会出现明显淤血,粘膜下可见点状出血(Tardieu’s spot),符合窒息死亡的一般表现。

尸检如何判断死亡原因?

在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的发布会中[2],新化县公安局副局长提到:“通过‘硅藻实验’,鉴定了是生前溺水死亡”。

那这个“硅藻实验”是什么?硅藻实验,即在溺死者的血液循环中检验浮游生物,尤其是硅藻。生前溺水者,溺液被大量吸入到肺内,其中的硅藻通过肺泡壁扩散进入毛细血管,随血液经肺静脉回流到左心房,进而进入血液循环,扩散到全身,分布在心脏、肝脾、肾、骨髓,乃至牙齿中。呼吸作用是浮游生物经肺脏进入血液的唯一途径,所以,内脏器官和血液中检测出浮游生物对鉴定生前溺死有着重要的价值。(正巧最新的《犯罪心理》第7季第6集也讲到了硅藻实验。)

据新闻报道,二次尸检结论需要“等内脏取材,化验结果出来后,才能做出”。这里提到的内脏取材,一般为通过器官组织切片、病理诊断等手段,判断尸体是否有因溺死者生前本能呼吸和挣扎所导致的生活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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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生活反应就是溺水死者的“尸体语言”,也是他杀无法伪装的。而在他杀抛尸伪装溺死时,往往可以在尸体身上发现其他致命的外伤,或在体内检出致命的毒物,但不会出现上述的生活反应。

在新化县事件中,死者的身体上还出现了几处肋骨骨折。警方认为肋骨骨折系尸体漂流时的碰撞所致。[3]难道肋骨骨折在生前溺死的死者身上也会出现吗?

尸体在漂流时,肋骨确实可能会因碰撞骨折,甚至被船舶的螺旋桨切割,形成平行的锐器损伤。但这样的肋骨骨折只可能在体表形成擦伤,不会有皮下出血和肋间肌的出血。生前的骨折,往往伴有擦伤、挫伤和肋间肌肉的出血。它会把骨折部位的肌肉浸润,而死后的骨折则无法伪装这种出血。所以,只需判断肋骨骨折处是否有上述生活反应,就可判断骨折是否为生前造成。

能否区分自杀溺水和他杀溺水?

只要抓住溺水后各个器官的生活反应特点,生前溺水和死后抛尸一般不难区分。然而,即使确定了溺水身亡,死亡方式的判断也必须格外谨慎,还应当排除他杀溺水的可能。

自杀溺水者符合生前溺水身亡的特征,身上没有其他的损伤,或仅有轻微的损伤。这些损伤可以是死者生前形成的,也可能是死后形成的,均不能致命。有时尸体上还可以见到采用切腕、刎颈等方式自杀失败后留下的试探伤。此外,自杀者往往为了自杀成功而将自己捆绑,或在自己身上捆绑重物后投水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捆绑往往较松,绳结特点符合本人的生活习惯,捆绑方式也是死者本人可以形成的。

而在他杀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被捆绑或系上重物后弃入水中。在尸体身上可以见到绳索捆绑,捆绑较紧,或留下明显的捆绑痕迹。此外,血液中毒物的检测是必须的,以排除强迫受害者使用酒精或镇静催眠药等药物后,在意识不清、反应迟钝状态下实施的他杀行为。同理,当受害者遭到殴打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抛入水中,也可能会出现生前溺死的尸体特征。但在此类案件中,尸体表面往往会出现明显的生前外伤,即上文中提到的具有生活反应的骨折和挫伤等。

尸体是会说话的,这种无声的“语言”不能被任何犯罪行为所改变和伪装,而是忠实地讲述着死亡发生时的每一个细节。法医,正是在与亡灵的对话中破译着“尸体语言”所表达的一切,最终还原死亡的事实。

注: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我们仅仅讨论了典型的溺死和溺死时的尸体现象。事实上,在法医学上还有一种“干性溺死”或“水中猝死”,是某些神经敏感体质的人落入冷水后,由于水温刺激皮肤的神经末梢,引起迷走神经兴奋和反射性的心跳骤停而死亡,或是患有潜在心脏疾病的人在游泳时心脏负荷增大,突发心脏疾病而死亡。这两种情况并不符合溺死的尸体征象,需要法医经过全面、细致的尸检,排除其他所有的死因后才能最终判定,是法医学鉴定的难题。

编辑补充:2011年11月25日,湖南官方公布新化县“上访村官疑死县政府”事件的复核结果,认为村支书游济安系溺水死亡。鉴定结论称游济安尸体体表无外伤,解剖尸体见内脏无损伤,在其肺肝等器官内均检出和现场水样、种类、形态一致的硅藻。此定论与此前湖南新化的尸检结论保持一致。此次尸检排除了死后抛尸、遭殴打后溺水以及被药物毒物致昏迷后溺水的可能。

The End

发布于2011-11-08, 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果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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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的后裔

法医学学士,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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